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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解读第五条: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证明要点

时间:2025-07-05 11:15 作者:佚名 【转载】

第五条通过细化被告的举证责任,构建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审查框架,同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如信息控制权在行政机关),要求被告承担更重的证明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关联性及程序合法性,确保公民知情权与行政效率的平衡。

第五条的具体情形,包括政府信息已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内部事务信息等。被告需对不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国家秘密、公共利益等。细化了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提供密级标识或公共利益影响的证据。

我需要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个结构化的回答。根据第五条,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六种,如信息已公开、公共利益豁免等。每个情形需要简要说明举证内容和证明标准。同时,要提到例外情况,如国家秘密需要密级标识等证明材料。

一、第五条的核心内容

条款原文:

第五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情形包括:

(一)至(六)项列举六类需被告举证的情形(见下文详细说明)。

核心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需自证其行政行为(公开/不公开)的合法性,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正当性。

分类举证要求:针对六类高频争议情形,明确被告需提交的证据类型及证明标准。

二、六类具体情形的举证责任

1. 信息已公开的举证

举证内容:

提交公开时间、载体(如政府网站截图、公报目录);

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如书面通知、短信记录)。

证明标准:需证明信息客观存在且可获取。

2. 因公共利益豁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举证内容:

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如公共卫生、公共安全);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证据(如风险评估报告)。

证明标准:需充分说明公共利益与不公开影响的关联性。

3. 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举证内容:

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内部工作流程的证明材料(如内部培训记录、采购清单)。

证明标准:需证明信息内容限于内部管理,不涉及外部权利义务。

4. 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举证内容:

信息系行政决定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形成时间与内容性质的证据(如文件起草时间戳)。

证明标准:需证明信息处于决策前的非终局状态。

5.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举证内容:

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案卷归档记录(如案件编号、存档时间)。

证明标准:需证明信息与执法行为的关联性及归档合规性。

6.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

举证内容:

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如检索日志、档案查询单);

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缺失证明(如档案馆出具的无档说明)。

证明标准:检索范围需覆盖法定保存渠道,检索方法需合理。

三、例外情形与特殊规则

1. 国家秘密的举证

被告举证要求:

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其他官方证明材料(如保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法院审查权:若法院认为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等,可要求被告补充证据或说明。

2. 公共利益豁免的举证

举证重点:

需证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且不可逆的损害”,例如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数据。

3. 信息不存在的举证

合理检索义务:

检索范围应包括所有可能保存该信息的系统(如电子数据库、纸质档案);

检索方法需符合行政机关常规操作流程(如关键词设置、分类检索)。

四、原告的补充举证责任

基础举证:

起诉要求被告公开的,需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邮寄凭证)。

起诉要求不公开的,需证明信息涉及自身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权属证明)。

反驳举证:

若被告举证不充分,原告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原始检索记录)。

五、司法审查要点

证据充分性:

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

证明“信息不存在”:需提供检索范围说明、系统日志等;

证明“合理检索”:需提交关键词设置记录、检索结果清单。

程序合法性:

审查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如说明不公开理由)、是否超出法定期限等。

例外情形:

若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需提供密级标识、保密审批文件等。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1(信息不存在):

某市住建局答复“某文件不存在”,但未提交检索记录,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合理检索义务,判决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案例2(涉及商业秘密):

行政机关公开企业排污数据,企业起诉称涉及商业秘密。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举证第三方同意公开或公共利益影响,行政机关未能证明,判决确认违法。

案例3(内部事务信息):

某部门以“内部工作流程”为由拒绝公开人事任免讨论记录,法院查明该记录属于决策前的磋商信函,判决撤销答复并责令公开。

七、法律依据与意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豁免公开情形的规定。

制度意义:

平衡知情权与行政效率: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豁免条款;

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倒逼行政机关完善信息管理、检索和留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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