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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改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