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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车辆合同纠纷案件

该车2008年12月25日以前产生的债务由被告负责,之后由原告负责,双方签字生效。 2009年2月28日晚上,利川市汪营镇人陈某和另外几人以该车属陈某所有为由将该车强行开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协议经法律服务所见证。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向仁材 编纂 李国清)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车辆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不具有车辆所有权,而车主未予追认合同效力,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原告购车后,将该车投入到恩施市屯堡镇境内从事营运。



  2008年12月25日,原告宋某与被告牟某签订一份车辆卖买协议,商定:被告将发念头号为06010724517、车架号为LZZAELFB46W073071的斯太尔王牌车一辆卖给原告,原告当日给付70000元购车款;若车辆上户,其用度由原告负担,被告保证该车不是赃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划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效力待定。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以为该事件属于经济纠纷,故未做刑事案件立案。被告牟某卖给原告宋某的斯太尔王牌车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市某公司,被告也不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不拥有所有权,其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与原告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另查明,被告牟某卖给原告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市某公司,车辆号牌为渝B45928,四川省绵竹市人刘某以该车作典质和陈某、牟某合伙经营。 2008年12月1日,被告牟某以天天500元房钱将该车从陈某处租来投入营运,牟某不具有车辆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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