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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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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车主李先生将车库治理单位某物业治理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治理公司辩称,公司尽到了治理义务、责任,车辆损害是因为存车人宋先生违背了立体车库治理划定私自违规操纵所致,应由宋先生来承担车损赔偿责任。经查,当日11时许,业主宋先生在泊车场内操纵立体车库过程中,致使李先生的汽车损坏。同年10月16日,李先生将车辆送修,为此支付7670元车辆维修及配件费。
业主操纵立体泊车库致周边车辆被砸,为索赔偿,业主、受损车主李先生将车库治理单位某物业治理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对于李先生主张交通费的题目,因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交通费并未必定发生,故对其该项诉讼哀求不予支持。
2011年7月,李先生与物业治理公司签订小区机动车泊车治理协议商定,物业治理公司负责泊车场地及举措措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治理工作,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泊车用度。同年8月26日,李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被砸,遂报警。对于李先生要求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的题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先生车辆受损应以直接损坏、赔偿修理的票据为准,应得到合情、公道、正当的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但同时该违约行为并不然导致车辆受损,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治理公司赔偿李先生3100元维修费并无不当。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泊车场服务治理合同商定,物业治理公司对涉案车辆停放的立体泊车库进行泊车治理,且应派专人治理并有义务提示小区业主遵守《车辆泊车治理划定》,及告知业主若非车场专业操纵职员不得私自触碰任何泊车设备按钮。事发后,李先生自行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车辆事故贬值评估价格1000元。故物业治理公司应对涉案车辆所停放的泊车库尽到治理职责,保证由专人进行泊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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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物业治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贬值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案件中,因物业治理公司治理不严,未能及时有效阻止非专业职员对立体泊车库设备进行操纵,致使李先生的车辆损坏,故物业治理公司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治理公司赔偿李先生3100元维修费的判决。同时,李先生与物业治理公司签订了泊车治理协议,亦按协议交纳了泊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