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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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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工资属劳动报酬还是公司福利

案情:
王某于2008年10月1日与湖南XX石油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工作至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了解到职工享有带薪年假待遇,联系自己退休前在湖南XX石油有限公司工作整整五年,但公司一直未给职工安排过有薪年假,也未发放有薪年假待遇。王某即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其自2008年10月1日至退休前的有薪年假工资待遇。
王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诉求能否支持的关健在于有薪年假工资是劳动报酬还是公司福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如果有薪年假属于劳动报酬,则王某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本人认为,有薪年假工资属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显然,有薪年假工资不属于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那属不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呢?本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这样解释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鉴于此规定出台时带薪年假并未出台,因此,有薪年假工资应该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范畴。
其二:从法律规定看,年休假对应的是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海域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属于法律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休假休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王某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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