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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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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八年终得离婚有多少青春可以消磨

案情描述
张某女原是云南省宣威市某乡一村民,因其村上的一位村民与彭某男户籍地一村民相识,在这两村民收取男、女方“介绍费”的前提下,2003年7月,张某女经介绍而与彭某男相识。介于张某女的年少无知与双方家属的催促,张、彭于2003年10月份仓促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8月生育一儿子小彭某。
结婚之初,张某女试图与彭某男建立起感情基础的,所以对彭某男十分体贴照顾,做家务任劳任怨,对长辈也是很孝顺的,所以开始的时候张某女对彭某男还是有一些感情的。只可惜好景不长。
张某女之所以在遥远的云南嫁到湖南,主要的原因是迫于生活太过艰辛的压力,嫁过来之后才发现日子并没有变得好过。张某女每天要帮被告及其父母洗衣服做饭、做农活、种田、种菜、砍柴等,但都已经结婚了,张某女只能希望通过夫妻俩的勤奋努力日子能好过一些,所以不管是做家务,还是做农活都尽心竭力。但慢慢地张某女发现,所做的一切都是没有意义的,就是无论张某女再怎么做,彭某男及其家人还是认为张某女做的不够多、不够好。张某女付出的再多,彭某男及其父母都不会如意。不管张某女怎么努力孝顺公婆,公婆还是会怪她做的不好。最主要的是张某女认为彭某男没有把自己当妻子看待,因其经常动手殴打自己。
2006年11月份张某女在被彭某男辱骂殴打之后即回了娘家生活,后又出来打工,一直与被告分居两地。因张某女觉得与丈夫已没有夫妻感情,所以曾在电话中多次与彭某男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均被一次次拒绝。之后,张某女与彭某男一直分隔两地,距2012年戴落根律师接受张某女的委托时张某女夫妻之间已分居将近七年,至张某女如愿解除不幸婚姻,张某女夫妻之间已分居近八年之久。
办案过程
律师在接受张某女委托后,耐心听取委托人的讲述,告知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并在张某女的协助下,获得了起诉离婚的相关证据,特别是分居证明。2013年元月份,戴律师与张某女一起至长沙市宁乡县某派出法庭立案,2013年3月下旬,宁乡县某派出法庭经过审理,因被告态度蛮横,审理法官无奈之下作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律师建议张某女不需要再上诉,因为离婚案件,上诉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小,不如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再起诉。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婚的可能性,在接受委托之初已与张某女沟通过,因此,张某女能够理解。2013年12月,张某女算准6个月已过,便急匆匆再次找到律师。2013年11月中旬,宁乡县某派出法庭再一次受理了此案,经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份当庭宣判,判决张某女与彭某男接触婚姻关系。
插曲:宣判后,彭某男又故技重施,企图阻碍张某女离开,并欲对张某女施加殴打。此时,律师站了出来,对法院工作人员说,要么法院报警让警察护送张某女离开,要么法院工作人员暂时控制住彭某男,让张某女自行离开。后来法院工作人员阻拦住正要对张某女实施加害行为的彭某男,张某女与律师一道驾车离开。
办案结果
长沙宁乡县人民法院某派出法庭于2013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张某女与彭某男的婚姻关系,介于张某女不主张分配财产和小孩抚养权,法院判决张某女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办案心得
公民有解除不幸福婚姻的自由,只不过这种自由是相对的,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比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是否离婚、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达不成一致协议,想要离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公民解除不幸福婚姻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律师在接受此类案件委托时应会换位思考,当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应竭尽所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其脱离苦海的愿望。如果当事人只是一时冲动,应多聆听当事人的内心想法,能促使双方和好,还是优先做好和解的准备工作,毕竟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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