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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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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全国率先出台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法制网记者 马超 王志堂
记者日前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出台《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以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审理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据悉,此为全国首家。
侵权定案由,裁判使用费长期困扰法院
2005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业内简称音集协)成立以来,全国法院受理、审理了大量的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尽管案情简单,但涉及音集协、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涉及社会公众享受文化权利、丰富文化娱乐生活,事关社会文化发展繁荣的大局。在知识产权受理案件中占比较高,占到20%以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凌宇介绍。
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均以侵权确定案由立案审理,或者判决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或者以侵权歌曲数量为基数,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总的赔偿数额。此类案件的判决赔偿数额往往参照音集协许可使用应当收取的版权费用确定,并且在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之间长期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通过审判,最终实现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目的。
“然而,现实中却有几个因素长期困扰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凌宇说道,一是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每天每个包间收取12元的版权使用费用,远远高于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费用标准,经营者与音集协在使用费用协商中争议较大;二是只要达不成许可使用协议,经营必然会侵权。三是音集协以侵权起诉的歌曲数量是不确定的,从最初的几首歌曲到现在的200多首不等,人民法院裁判也从最初的每首赔偿30000余元调整至目前的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无论怎样确定的每首歌曲赔偿数额标准,均不能很好地解决好纠纷。
由于诉讼仍然是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主要渠道,因此就出现了法院,审理的是侵权、判决的实际是使用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创新思路以包间为基数定版权使用费
为此,山西高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针对立案案由,记者看到《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确定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或者侵害著作权纠纷。
而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指导意见》将其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每个包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或侵权赔偿数额。
使用费及侵权赔偿数额标准综合了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卡拉OK经营者歌城(厅)包房数量、应缴费的经营期间,卡拉OK歌城(厅)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音集协服务情况和维护费用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判项中,不再判决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音乐作品等无法执行的内容,仅对许可使用费或侵权赔偿作出判决。
而针对未向音集协转让左左权的其他著作权人诉讼,《指导意见》规定,音集协已与卡拉OK经营者达成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小权利人向该卡拉OK经营者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应从向音集协缴纳的许可使用费中扣除,而音集协未与卡拉OK经营者达成授权使用合同的,由卡拉OK经营者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卡拉OK经营者应缴纳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情况、未参加音集协的原因,经营者侵权等情节。
“无论以侵权诉讼、还是以许可使用诉讼,人民法院均可较好予以把握,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进一步明确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判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武全敬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