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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办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中第三项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一九八六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 近来,一些地方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内容予以取消或暂停执行,这是不妥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国家法定征收的、主要用于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费用,各地都要依法足额征收。在乡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可实行乡征县管,但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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