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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离婚案中女方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2 01 3年9月1
0日,A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视女儿C一次,详细探视及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战书1
7时,由被告B自行到原告A住处接送;在C放寒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5天时间;放暑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1
4天,详细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终极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市建邺区系B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共同还贷1 0万元,双方同意“B给付A 5万元”。
另查明,B、A共有的财产为:本市浦口区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预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B、A共有的债务为:一、共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该款由A预先支付;二、欠B父亲5万元借款。综上,哀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2800元;3、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门;4、分割婚后共有房产;5、B承担本案诉讼费。综上,A共支付3
31 9 5 0元给B。
男方提出该房屋价格明星高于市价,为此双方进行司法评估,终极该房屋的评定价值非常接近我方报出的价格,终极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房屋及子女抚养权皆过我方,孩子探视权男方半个月享有一次。
。终极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其与B婚前感情基础稀薄,婚后感情不和。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题目:一、B、A共有的本市浦口区房产,考虑到目前B有其它住房,而A无住处,且庭审中,B也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糊口,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故上述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余款由A归还,A补偿B该房屋剩余价值7
2 4 9 0 0元(评估价1 05 7 9 0 0元一银行按揭3 3 3 0 0 0元)的二分之一,即3 6 2 4 5
0元;二、A、B尚欠B父亲借款5万元,属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归还,故A应当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系因B、A就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而支出,该用度应些为共同债务,因该用度系A垫付,故,B应当支付其中的5 5 0
0元给A;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以共同财产为B婚前购买的房屋还贷1 0万,因双方同意“B给付A5万元”,故本院予以支持。
着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办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暗斗,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终极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办代理此案,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讯员合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河西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共同还贷部门愿意退与A,大约退5万左右。一方当事人不履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婚后双方栖身在本市建邺区。
审理查明,A、B于2 0 02年自由恋爱,半年后终止恋爱关系,2 0 0 7年1
0月再次确立恋爱关系。因小孩尚小,A要求抚养。原告A及委托代办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
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A。庭审中,B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糊口,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但其要求探视小孩。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看法有实质性的差别,世界观、价值观截然不同,损害了夫妻感情。本案中,B、A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未见好转,现A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B表示愿意离婚,故对A的该项诉讼哀求,本院予以支持。男方夸大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糊口和未来。被告B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儿由其抚养,不要A支付抚养费。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划定,本院予以确认。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依照划定,B应当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市的糊口水平、小孩的需要等情况,B每月支付C2
0 0
0元抚养费比较相宜。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反趋于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划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
76)。 2 01 2年底,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于2 01 3年2月1
6日判决不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0 09年登记结婚,
2012年2月生养女儿C。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B提出探视小孩,系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以半个月探视一次为宜。
婚生女C的抚养题目。 B、A无其它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A诉称,其与B于2 009年7登记结婚,2012年日女儿C出生。
有A、B确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出生证、房产评估讲演、评估费发票、产权证等证据证明。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价值为105.
79万元。但该房屋尚有3 3 3 0 0
0元银行按揭贷款未还。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从A的收入及学历来看,其有能力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原则考虑,婚生女C由A抚养。江北房产是婚后财产,同意均匀分割。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春秋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靠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留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规画,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关于财产分割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题目,在结合本案的详细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糊口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