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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工地上行驶的货车因驾驶不当翻车压死旁人保险公司交强险应该赔
而丁保险公司则以该案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最后刑事法对行为的定性不能直接改变民事责任的承担。
保险公司以事故非发生在公共道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为由拒绝进行民事赔偿是搅浑了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概念,片面地以为行为人的行为在刑事上的定性可以改变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刑法划定只有依法划定行为人具有刑事可罚性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责性。事故的发生与结果均与机动车无任何关系的,自不存在交强险的赔偿题目。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推行的险种,其法定义务只限于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治理人。在刑事上可能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民事上则同一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划定的立足点是在不同的地方对机动车的驾驶人所要负的留意义务内容不尽相同,其所依法应当遵照执行的规章轨制也是不一样的。可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在不同的地点所成立的罪名是不一样的。而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综上,对投保有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划定,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民法则一般划定只有法律明确划定行为人具有免责事由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其次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而形成的。简而言之,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会因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得以免除。
”
。可见,二者的追责原理是不一样的。
机动车的驾驶人因其行为致使发生事故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其行为实际上是给刑事法和民事法分别进行了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司法解释而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但刑事上的行为定性并不能改变民事上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基础是投保有交强险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并因此产生了民事赔偿责任。换言之,只有交通肇事相关犯罪中,保险公司才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发生事故而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划定:“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合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划定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若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将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身份介入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是要遵守道路运输治理法规,在建设工地上则是要遵守安全出产的法律法规。为此,笔者将结合案例进行探讨,以作抛砖引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依法理赔的事实基础是事故的发生于机动车有关。值得留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提到的交通事故可做广义解释,即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可解释为交通事故。
第一种意见以为,因该案被告人在道路以外的地点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在翻车过程中造成车旁的乙某当场死亡。至于肇事车辆的治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事故承担何种责任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前提仅限两项,其一是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其二是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对刑事部门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划定,认定甲某系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者除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能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由《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划定的,其本质是民事赔偿责任。对民事部门,因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乙某的家属丁某以丙保险公司为附带民事被告,哀求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其他机器设备或者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无需购买交强险。经查明,甲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丙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在保修期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换言之,只有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才能保险公司依法理赔交强险的题目。
某日被告人甲某驾驶货车在某修路工地上行驶,因其操纵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现实中投保有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公共交通范围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肇事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保险公司是否同样应向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题目,司法实践中常有碰到,但在理论上却少有关注。肇事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的划定详细进行定罪量刑,但对肇事者如何进行刑事处罚不影响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律的划定哀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划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划定办理。因为《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是两部相对独立但并行不悖的法律,对行为的规范在刑事法和民事法发生竞合的,不影响其各依相关划定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则以为该案被告人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保护基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即使在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事故引起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对受害人的损失先行赔偿,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是基于机动车民事侵权而形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