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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失踪”引工人闹事 发包人代发工资诉返还获支持

时间:2017-10-10  【转载】

凯安公司与程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工程接近尾声时,程某未发放工人工资且处于“失踪”状态,此举引发工人恐慌。凯安公司为维稳解决,代程某结算工人工资。根据程某领取的款项数额及承包协议核算,程某多拿走63万余元工程款。凯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该部分款项。一审判决支持凯安公司诉求,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5月5日,凯安公司代理人吕某与程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吕某分包给程某结构工程。2012年9月,因程某未支付部分工人工资,40余名工人前往政府相关部门聚众上访。后凯安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吕某向程某的工人先后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其他款项共计84万余元,凯安公司实际支付给程某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应付工程款共52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称因工程竣工完成后2013年1月17日程某驾车携带技术人员测量的实际工程量找吕某结算,而吕某借机将程某打伤并私自扣押了程某的宝来轿车,该车现在吕某手中,因此所有的工程资料、账目均在车上。法院工作人员于2015年1月20日到现场勘查,用程某提交的车钥匙当场打开上述宝来牌小型轿车,但并未寻找到程某所陈述的工程资料及账目。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未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且“一直处于失踪境况”导致工人群体上访,凯安公司代替其履行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且应支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数额有双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共同认定,故该部分款项理应作为凯安公司支付给程某的分包工程款予以计算,判决程某向凯安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52万余元。


  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程某认为吕某打伤自己并将汽车扣押、隐匿证据,导致自己无法提供施工面积的证据,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凯安公司的全部诉请。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程某虽主张吕某将其打伤并抢走汽车后扣押了所有账本,但程某不能证明账本在被扣押的汽车之上。现程某并无证据就以上主张证明,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程某虽主张凯安公司代其支付的工程款并非其欠付工程款,但该部分工程款支付时经过了程某班组成员的确认。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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