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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继女砸坏房屋门窗继母索要精神损失费被驳回
今年60多岁的张某,1978年与刘某姐妹的父亲结婚。当时刘某姐妹均未成年,张某与丈夫将两姐妹抚养成人。但此后张某夫妻关系不合,导致与刘某姐妹也产生积怨。2013年11月6日,父亲突发脑溢血送医,次日姐妹俩到张某家,将柜子和箱子砸坏。同年12月17日,她们用砖头将房门和窗户砸坏,并与张某争吵,直到围观邻居拨打110报警。
张某认为刘某姐妹的不孝行为,造成其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诉至法院要求姐妹俩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刘某姐妹辩称,当时父亲生病住院,她们回家拿父亲的换洗衣服、医保卡、工资卡等,张某却不开门,也拒不提供父亲的医保卡、工资卡,她们在父亲的允许下才砸开门窗。
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姐妹俩到张某家撬开衣柜是为取父亲的衣物;之后,再次到张家取父亲的相关物品时,因无房屋钥匙,敲门无人开,便砸坏门窗。
庭审中,刘某姐妹当庭向继母口头赔礼道歉,并支付财产损失费600元、诉讼费25元等共计625元。张某予以接受,但双方对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元的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虽然刘某姐妹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但对其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驳回张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