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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查、决定条件

时间:2017-09-18  【转载】

法律援助审查、决定条件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困难标准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⑦、“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附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和材料:

①、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②、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④、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⑤、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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