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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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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彩礼金又不嫁 法院依法判返还
小琴向男友阿海承诺,只要给10万元彩礼金就马上登记结婚。阿海如约支付9万元彩礼金后,女友小琴却不干了,迟迟不肯登记结婚。无奈之下,阿海将小琴告至法院。近日,我院审结此案。
2013年底,70后阿海与80后女子小琴相识,两人认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初,小琴把阿海带回家见了自己的母亲张某。两人恋爱不到半年,小琴便要求阿海向其母亲张某支付彩礼金10万元,并承诺待阿海支付彩礼金后,她便与阿海登记结婚过日子。年近40岁的阿海因急于成家,交往下来觉得小琴人也还不错,可作为结婚对象,便于2014年5月初向准“丈母娘”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同年5月底,阿海又第二次向张某转账汇款3万元,至此共计向张某转账支付了7万元。此外,阿海还于2014年夏季(农历七月十四日前后)以现金方式向小琴支付了2万元。
阿海给了彩礼金9万元后,要求和小琴登记结婚,但小琴都会以各种借口三番五次推脱,至今都未与阿海登记结婚,还对阿海避而不见。阿海见结婚不成,遂要求张某、小琴返还9万元,但张某和小琴均不返还。无奈之下,阿海于2016年8月初诉至我院,请求判令张某、小琴返还9万元彩礼金并负担诉讼费用。
张某和小琴认为:首先,阿海向其两人支付款项是赠与行为;其次,小琴没有收到阿海的2万元现金。本案标的额应该是7万元,而不是9万元;再次,阿海赠与的对象是张某,而不是小琴,小琴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最后,赠与行为发生后,如果阿海没有发生重大条件变化或生活困难,已赠与的款项不应返还。请求法院驳回阿海的诉讼请求。
我院根据阿海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认张某和小琴已分别收到阿海支付的7万元和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阿海在与小琴恋爱期间,出于与小琴登记结婚的目的,应小琴的要求,向小琴的母亲张某支付7万元,又向小琴支付2万元。但阿海至今未作出将上述9万元无偿赠与张某和小琴的意思表示。因此,阿海向张某和小琴支付的共9万元应定性为阿海以和小琴结婚为目的、按习俗支付的彩礼金。据此,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不是赠与法律关系。张某和小琴辩称阿海向其支付款项的行为是赠与行为,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小琴与阿海恋爱期间,阿海出于和小琴登记结婚的目的,应小琴的要求,向小琴及张某支付彩礼金,但小琴至今未与阿海登记结婚,且张某和小琴拒绝向阿海返还彩礼金,才引发本案纠纷。因此,小琴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是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张某和小琴应承担返还阿海彩礼金的民事责任。其中,7万元彩礼金系阿海在与小琴恋爱期间,以和小琴结婚为目的,应小琴的要求向其母亲张某支付的彩礼金,与张某、小琴均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阿海主张张某和小琴共同返还该7万元彩礼金,理由、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2万元彩礼金是阿海向小琴一人支付的,与小琴的母亲张某无关,因此该2万元彩礼金应由小琴单独承担返还责任。
近日,我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小琴共同返还阿海彩礼金7万元;小琴返还阿海彩礼金2万元。
文章出处: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