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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租客吵架房东帮腔 房东猝死自己担责九成

时间:2017-08-19  【转载】

2015年6月14日,张君、刘欢之子张兵在李三家租赁户王兰所开理发店内玩耍,引起王兰反感,便踢了一下张兵放在理发店门面中间的玩具一下。张君见状,与王兰发生争吵,李三听到后就在理发店外地坝与张君发生争吵,并互相乱骂。纠纷平息后,李三从该门面出来,走到地坝中间摔倒在地。之后,李三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60岁)。经鉴定,李三系心源性猝死。李三妻子何芳、儿子李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君、刘欢及邻居陈艳、刘利(张君岳父母)赔偿李三死亡造成的损失。

  张君等人辩称,张君与王兰吵架,李三不问青红皂白先出言辱骂张君;李三是因为走路不慎摔倒引发心脏骤停死亡,其死亡是其本身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引起的,张君的行为与李三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张君作为李三的邻居,明知其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病等严重疾病,仍然与其发生争吵,李三在争吵过程中突然晕倒,并在短时间内死亡,张君的这一行为是造成赵的死亡的诱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三介入他人纠纷,引发与张君发生争吵,自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张君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君以其不知道李三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一审遗漏当事人,应将王兰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为由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辩称张君知道李三病情,刘利作为村民小组组长,也应当知道这个事实;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要求追加当事人。

  重庆市三中院二审补充查明,张君常年在贵州工作,并不长期居住在其岳父母家中。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三在和张君发生激烈争吵后短时内死亡,其疾病不排除是在争执时因情绪激动而发作,故张君的行为虽不是李三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但却是其诱因之一,张君对李三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张君并不长期居住在其岳父母家中,张君的岳父母虽与死者系邻居关系,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张君与死者系邻居关系。被上诉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君知道李三患有严重疾病疾病。一审认定张君明知李三患有严重疾病证据不充分,应适当减轻张君赔偿责任。李三明知自己有重大疾病,仍然主动介入争吵,并在争吵后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而摔倒,是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综上,酌定张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李三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张君提出应追加王兰为共同被告,因其一审中未提出,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三是由于王兰倒脏水滑倒后死亡,故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改判张君赔偿被上诉人因李三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7794.3元。

  连线法官:本案二审法官杨洋说,本案中张君与李三吵架是李三心源性猝死的诱因,而非直接原因,且两人吵架主要过错在李三本人,加之二审查明并无证据认定张君知道李三患病,一审认定张君承担20%责任略显偏重,有违公平原则,二审决定适当减轻张君责任,改判张君适当承担10%责任更为适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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