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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驾驶车辆撞人后逃离现场,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

时间:2017-08-19  【转载】

 2015年12月24日20时47分许,林攀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行驶时,将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程杰撞伤,林攀因“不知所措”未停车救助伤员,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1时28分,林攀向110指挥中心投案。后经交警部分认定林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杰不承担责任。程杰在住院期间,林攀垫付了程杰的医疗费等30余万元。此次事故造成程杰两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责任免除部分第四条第八项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后受害人诉至一审法院,肇事者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以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约定为由,判决不予支持,对受害人的损失除交强险部分外,均应由肇事者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林攀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而是驾车离开现场。虽然时隔40分钟左右,林攀打110报警投案,但均不能否定其逃离现场的事实。林攀的行为符合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条件,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应当免赔。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广大司机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不幸发生事故,要立即救助伤员,尽可能减少给他人和自己造成的损失,以减轻法律上承担的责任。
来源:重庆市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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