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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贩卖毒品获刑三年多

滁州市90后女孩余某。于2013年毕业于安徽某幼儿教师学校。毕业后在滁州市某幼儿园当老师,但是余某嫌工作辛苦,且工资低,在干了一年多后就辞职了。没有了工作的余某也就没有了收入来源,生活更加不如意,就老想着发财。
  2014年春节后余某在网上认识了南京男子“二哥”,此男子是个毒贩子,该男子了解了余某的实际情况后,就介绍余某贩毒,并给余某提供货源,余某为了发财,同意了。就这样在2014年2、3间,余某多次从南京购买冰毒,然后回滁州贩卖,先后向史某、张某等人多次贩卖冰毒,累计贩毒次。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滁宁快速通道将刚购得毒品的余某抓获。后该案被依法起诉到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余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且对承办法官说非常后悔,希望从轻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余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贩卖毒品的量刑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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