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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与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谈判和解案件

基本案情:陈某于2011年通过自学方式报读广州某高校,根据学校安排就住于学生宿舍,临近毕业前在宿舍洗澡时,因学校将宿舍不足两平方米的洗澡房的地面设计为向厕所蹲厕兜方向下滑及学校对本已有瓷片损坏的宿舍厕所蹲厕兜没有进行维修及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导致陈某洗澡时右脚滑到厕所便池冲水口,厕所蹲厕兜瓷片进一步损坏并将陈某右脚脚腱割断。后陈某被送至医院进行右根部清创、探查、肌腱缝合术,并在医院住院至2013年5月底出院,陈某出院后仍未完全恢复,根据医生建议,陈某需要长期休养,并需到医院进行关节松动术、功能训练、激光疗法。委托人家属与学校前期多次协商时学校只愿意在已垫付的两万元医药费外再支付一万元慰问金,并且态度强硬、恶劣。
委托人找到律师时,虽说本案金额较低,但律师出于对学生弱势群体的同情,决定接受委托。后经律师计算,陈某向学校起诉要求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扣除学校已垫付的两万元医药费后)十七万余元。在谈判之始,学校依然保持其强硬态度,只愿意再多给五千元,后由于委托人不想在抗日持久的诉讼中耗费精力和案件本身由于有部分关键证据无法搜集,故希望能通过谈判和解解决,律师在谈判中巧妙分析利弊,特别是切中学校顾虑因素后,经过三次谈判最终和解并使委托人在和解当日顺利收到补偿款,以防止产生变卦的风险。
结语:有的案件由于证据不是特别充分以及委托人较希望不通过需要花费较多时间的诉讼解决问题,律师如何去审时度势,把握对方的顾虑之处和谈判时机,张弛结合,是能否顺利达到委托人期望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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