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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高速路上捡稻谷 轻视安全被撞身亡

时间:2017-07-22  【转载】

 古人云“莫为五斗米折腰”,然而对福安男子张某某来说,似乎粮食比生命还宝贵,近日,该男子因为在高速路上下车拾扫稻谷而被撞身亡,福安法院随后审理了此案。


  2016年11月5日,张某某驾驶运载稻谷的闽J238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J2876牌号挂车沿宁上高速从江西开往宁德至宁上高速B道32KM+200M处,因货物捆绑不牢导致车上运载的稻谷掉落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张某某发现后将车辆停于高速公路主车道,并下车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上拾扫稻谷。


    同日18时10分,颜某某驾驶超过规定时速的闽AG711K号小型轿车经过该路段,碰撞主车道上正在拾扫稻谷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闽AG711K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11月24日,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作出第35390372016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颜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家属无法就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家属将颜某某及所投保险公司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21411.94元。


  案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法官释法:本起惨痛的交通事故本可以避免,却因为死者张某某严重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无视自身生命安全,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上下车拾扫稻谷的行为导致而成。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驶入,也禁止车上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车。如果车发生故障或者需要救急,也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而且需在150米以外放置警告牌,尤其在有弯路的高速公路上,更需注意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更多因素在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无视交通法规,放任大意,轻视自身生命造成。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超载驾驶车辆,要时刻观察四周环境,谨慎驾驶,更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损失在高速公路上下车,避免像本起事故一样引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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