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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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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谩骂引争执,伤人判刑悔不该

时间:2017-07-22  【转载】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谢某无故谩骂被害人王某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将王某打成轻伤,被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谢某在夏某店铺内玩时,见王某与夏某在该店铺门口谈论旧家电收购价格问题,遂对王某进行谩骂致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谢某随手拿起一木制长条凳敲打王某,致王某背部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谢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虽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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