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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银行卡遭异地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时间:2017-05-27  【转载】

 近年来,各类银行卡在市民生活中得到推广,为大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随着不法分子非法“复制”他人银行卡,并盗取银行账户内资金违法犯罪的出现,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纠纷也呈高发态势。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一起银行卡遭异地盗刷的案例。

      2016年6月5日16时20分,刘某在南宁突然收到短信,提醒其某行银行卡内存款被通过他行自助设备在境外凭磁卡和密码取现4743.34元,同时支出手续费59.43元。刘某在收到手机短信提示上述交易信息后,于当日17时08分在南宁市某饼屋用涉案借记卡消费18元,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在刘某身上。随后刘某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6月6日上午9时许,刘某到该银行处办理借记卡正式挂失手续。

      刘某认为,因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信息、密码被盗用,故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4802.77元。庭审中,该银行辩称,刘某使用的是该银行新升级的芯片卡,卡内信息只能被ATM机读取,不能被复制,原告的银行卡信息被人为窃取,是因为其泄露了个人存款信息造成的,该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银行向刘某发放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该银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应对刘某借记卡内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发行的借记卡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卡内信息和资金安全。刘某的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说明该银行未能保障原告的借记卡具有足够高的安全性能。该银行因未尽到合理控制或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导致刘某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应对自身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持卡取款均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刘某作为持卡人对于妥善保管密码亦负有义务。原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合同义务,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该银行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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