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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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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不付钱提车 玩失踪仍应担责
时间:2017-05-27 【转载】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加。其中,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问题成为审判实践的热点和难点。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宗修理纠纷案。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某将故障车委托原告进行检测、维修。在完成维修作业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支付维修费用并提车,但被告一直拒绝前往原告处支付维修费和取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与原告就车辆的维修方案、维修报价达成合意,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修好,并通知被告提车,被告应足额支付维修款后及时提车。被告王某未按约定支付维修款,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由于王某欠付维修款,且未取走车辆,原告已最大限度尽其通知义务,依法享有留置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并赔偿损失,同时原告享有对车辆的留置权,如果被告不及时支付费用,原告可在费用范围内对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原告的费用。
在此提醒广大受众,在如今私家车较为普及的情况下,不能为了逃避修车费,连车都不要了,无论如何逃避,最终还得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