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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以案说法
发出入职通知后又反悔 公司应赔偿求职者损失
时间:2017-03-28 【转载】
小杨应聘一家咨询公司,双方于9月12日协商一致。咨询公司分别于当日、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小杨发送员工入职通知书,并确定以9月15日的入职通知书为准。
小杨收到入职通知书后立即电话回复咨询公司人事经理,表明会去报到。9月16日,该咨询公司人事经理却以短信形式通知小杨取消了对其的录用。此时,小杨已和原公司达成了离职协议。据离职协议显示,小杨离职造成原公司损失,原公司决定扣除小杨1个季度的绩效工资16350元和1个月工资15000元。
小杨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咨询公司赔偿其季度绩效工资以及1个月工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咨询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载明了职务、薪酬、试用期、报到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在一定期限内经对方表示接受,入职通知书即发生效力。因此,该入职通知书的性质是向小杨发出要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书要约经小杨承诺后即成立,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咨询公司在发出入职通知书后又以短信方式通知小杨拒绝了录用,其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存在缔约过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