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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 不代表单位可随意调动

时间:2017-03-28  【转载】

“5年了,我一直在这里工作,让我去那么远的地方,根本不现实。”“我们的劳动合同明明约定了你的工作地点是‘全国各地’。不去就是违约!”为了单位是否可以调动他去外地工作的事,张先生和他所在公司已经进行了好几轮这样的“拉锯战”。

  5年前,张先生来到这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他担任一座沿海城市办事处的业务经理,但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描述却是“全国各地”。公司解释称这是公司合同的统一模板,张先生也没在意。5年来,张先生一直在这座城市工作,也在这儿安了家。但最近,上级却找他谈话,表示公司要调动他去内地另一个办事处任职。张先生反复表示自己不愿意去。

  最终,公司以张先生不服从调令、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张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证明对张先生的调动是合法合约的管理。

  但仲裁员却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仲裁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其目的在于限制企业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一些难以设置固定工作地点的特殊岗位除外)。而且,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各地”,但张先生5年来一直担任某市办事处业务经理,也说明其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是具体明确的。公司将劳动者从一个城市的办事处调整到另一城市的办事处任职,属于对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单方变更,需要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否则,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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