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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死亡的案件一般怎样处理?
本案中,高区西北山村147号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该房产的权利状态仍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后,为下一步继续行为完成后再进行执行提供保障。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产,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向赵保金、赵保昌、赵保权发出是否继续遗产的征求意见函,但三人未予答复。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门,继续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评析 】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划定>(试行)》第26条第2款之划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遗产(威海高区西北山村147号)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或安顿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以下简称《继续法意见》)第61条划定,继续人中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了债债务,也应为其留存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续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划定了债债务;
(2)《继续法》第34条划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了债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我国继续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相关划定:(1)《继续法》第33条划定,继续遗产应当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了债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若继续人未昭示抛却继续,即与被继续人债权人形成一个有限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继续人债权人得以向继续人主张。但《继续法》没有对接受和抛却继续划定明确的期限,只有第25 条划定:“继续开始后,继续人抛却继续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却继续的表示。 2004年原告代表人纪福臣申请恢复执行。
(4)《继续法意见》第62条划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了债债务时,如有法定继续又有遗嘱继续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续人用其所得遗产了债债务;不足了债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续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假如只有遗嘱继续和遗赠的,由遗嘱继续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
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继续法律规范对被继续人生前债务采取直接限定继续轨制,即被执行人死亡后,被继续人的财产直接转归继续人所有,继续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续人生前债务承担了债责任。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五十九条划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轨制。因被执行人赵万江患病不能自理,本案中止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已查明被执行人遗产和被执行人第一顺序继续人的情况,并查明继续人中并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条件下,依法向被执行人的继续人发出是否继续遗产的征求意见函符正当律划定,在继续人未予答复的情况下,继续人是否继续被执行人遗产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亦不确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裁定变更赵万江的继续人为被执行人,也不宜直接认定继续人已接受继续,直接裁定继续人在继续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继续人抛却继续的,对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遗产处理前,继续人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
笔者以为,本案中,1999年被执行人赵万江死亡后,继续开始,其继续人依法享有继续或者是抛却继续赵万江遗产的权利。
【执行情况 】
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与赵万江建筑工程纠纷一案,法院于1996年6月2日作出(1996)威环初法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判令被告赵万江给付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工程款19096.12元,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901元。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江已于1999年死亡,其遗产威海高区西北山村147号房产由被执行人赵万江的子女赵保金、赵保昌、赵保权掌控,且该房产已被列入拆迁范围。继续人抛却继续的,对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题目实际上是被执行人死亡后,继续人对是否继续遗产未作出意思表示情况下,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如何了债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