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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江苏泗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袁家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一案

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盛中起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执行人对收到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拒绝申报财产。
。为了使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执行法官刘继兵等一行三人于6月17日前往天津市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依法扣划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中国人保财险河西支公司存款63770元(包括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计5770元),并当场依法作出对其罚款30000元的决定。迫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终于配正当院的执行工作,并于当天就全部履行完所有手续,并交纳了罚款。津AB5958号车主已向中国人保财险河西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6月17日,江苏泗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袁家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一案时,因为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泗洪法院依照新民诉法的划定对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2007年1月24日,原告袁加辉驾驶摩托车与被告盛中起驾驶的津AB5958大型卧铺客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袁加辉受伤后,花费医药费11572.74元。经权利人申请,泗洪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投递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申报财产。泗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保财险河西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旬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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