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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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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作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故该项商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协议管辖的合意所改变的是一审地域管辖,但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划定,应裁定驳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应将案件移送作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司法解释对该项商定的界定至今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种意见以为,上述有关协议管辖的商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24条的划定,应当认定无效。(3)该项商定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而是具有排他性的确定的管辖商定。协议管辖须具备四个前提:(1)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不相宜用口头形式。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1月27日《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商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中答复: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07年5月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违约为由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答辩期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其所在地法院处理。(2)本案管辖商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照上述协议管辖的必备前提看,本案管辖商定除商定“各方所在地”是否属于几方当事人住所地之一还有待探讨外,其他的不管是形式仍是协议管辖的条件前提均不悖法。合同载明:合同履行地在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一种意见以为,该协议管辖的商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划定,应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综上,该案协议管辖商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划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案件的管辖。如协商不成,由各方依法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07年3月,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该商定可认定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背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划定,则该商定应为有效。从而要求协议管辖应是具有排他性的确定的管辖。



  一、符合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1)协议管辖应是具有排他性的确定的管辖。(2)协议管辖仅限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进行选择。协议管辖的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本钱,节省诉讼时间,杜绝法院之间互相推委。(3)协议管辖只合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法理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不合意见:该案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依照本案合同双方有关“如协商不成,由各方依法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商定,固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33条的划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符合协议管辖的立法目的。应为有效之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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