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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诉讼指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合法
时间:2017-03-01 【转载】
朱某为某保安公司保安,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保安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为由,提前三十日通知朱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朱某提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通知工会,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涉及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用 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解除劳动合同,既要条件合法,也要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该保安公司单方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虽然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但程序上违法,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金。
定性结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