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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相关事宜的声明与保证

时间:2025-08-28 23:54 作者:佚名 【转载】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一)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

查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5?年?8?月?2?日,公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公告了《江苏恒兴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根据前述决议,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公告、登记

等相关程序。

(六)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关于授予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授予日

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8?月?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授予日在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后?60?日内,且不属

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关于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1?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数为?200.72?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8.37?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

徐???晨???????????????????????????王??????博

张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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