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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区别及碰撞,你了解多少?
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是两种并行的争议解决机制,二者在性质、管辖依据、程序规则、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但也存在功能互补性。下面我们来结合法律和实务对二者碰撞一下。
一、二者区别
1.在主管范围方面:诉讼管民事纠纷及非讼案件;而仲裁只管民事财产纠纷。
2.在启动依据方面:诉讼需要有法定管辖权,无需双方合意;而仲裁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形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条款。
3.在管辖机构方面:诉讼是地域、级别管辖法定的人民法院;而仲裁是当事人可自由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在审理者产生方面:诉讼的审理者当事人无权选择,只能由法院指定法官;而仲裁则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定仲裁员,且可约定回避规则。
5.审理原则方面:诉讼除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外,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仲裁则保密性强,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6.开庭审理方面:诉讼原则必须开庭;而仲裁可以约定不开庭。
7.审级制度方面:诉讼两审终审,可上诉、可再审;仲裁则一裁终局,无上诉程序,仅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8.回避方面:诉讼回避以后程序不重新进行;仲裁回避以后程序可重新进行。
9.保全方面:诉讼向法院申请;而仲裁向仲裁委申请,法院作出。
10.判决、裁决方面:诉讼持少数意见的人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名,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仲裁持不同意见的人可不在裁决书上签名,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
11.生效文书救济方面:诉讼可申请再审;仲裁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12.费用成本方面:诉讼按诉讼标的额比例缴纳诉讼费;仲裁则是仲裁费+仲裁员报酬,通常高于诉讼费。
13.适用范围方面:诉讼全面覆盖民事、刑事、行政争议;仲裁则限于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身份、行政、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争议不可仲裁。
14.国际承认度方面:诉讼依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受限较多;而仲裁依《纽约公约》全球160多个成员国普遍承认,跨境执行优势显著。
二、二者的联系与互补性
1.司法监督关系:仲裁裁决需接受法院程序性审查,当事人可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执行阶段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2.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中当事人需要通过仲裁委转交法院申请保全,实际保全措施由法院执行。
3.程序转化可能性: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诉讼中达成仲裁协议的,可撤诉后转仲裁。
三、场景选择建议
1.跨境商事合同纠纷:优选仲裁,因为裁决全球可执行。
2.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争议:优选仲裁,因其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信息。
3.婚姻、继承等身份关系纠纷:优选诉讼,因仲裁法排除了其适用。
4.需要快速终局解决的小额争议:优选仲裁,因其一裁终局避免二审拖延。
5.对方可能逃避执行:优选诉讼,因法院可直接采取失信惩戒、拘留等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