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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焦虑之炒鱿鱼补偿,人社部明确经济补偿标准

时间:2025-08-28 23:52 作者:佚名 【转载】

在职场这片江湖闯荡,谁还没点担心被 “炒鱿鱼” 的小焦虑呢?说到打工人最关心的知识点,“经济补偿”赫然在榜。

最近人社部发文明确现行经济补偿标准,具体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人社部明确

经济补偿标准

6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解释:

1.什么情况下有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被安排到新单位,经济补偿年限累计计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4.应在何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在经济补偿金当中,经常出现“N、N+1、2N”等说法,这些其实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为例,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1、通用经济补偿金公式=S×N

S: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

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2. 根据过往判例,这些地区还需要包含加班费:杭州、北京、深圳、江苏;这些地区不包含加班费:四川、上海。

2、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公式=S×N+S(上月工资)×1

N+1:有非错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员工离职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又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判案例:

(1)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

(2)最终判决:中航保安公司支付叶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69.29元。

(3)判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纪要中明确表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裁判案例: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公司此前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2021年7月1日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个人缴纳社保费,个人再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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