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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

时间:2025-08-28 23:51 作者:佚名 【转载】

拘留是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其适用对象是个人,单位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一、司法拘留适用条件

一是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予以拘留。

二是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导、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单位实施以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三是进行虚假诉讼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四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进行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五是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拘留。

六是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2 条规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民事诉讼法》之外,其他法律也有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如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9条规定,海事强制令的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拘留。

二、司法拘留的期限

拘留的期限,即指拘留的具体时间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其中十五日以下包括十五日本身,至于时间多长,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且以能够满足惩罚需要为目的作出具体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司法拘留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17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权力在人民法院,是否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具体表现依法予以确定。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注意事项

对实施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既可以单独适用罚款、拘留措施,也可以合并适用,只有在单独适用一种惩罚措施不足以制裁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合并适用,以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一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应受到一次处罚,因此对于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如果被罚款、拘留人在实施本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后,又实施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重新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要防止以拘代执,对于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连续适用拘留措施有悖于本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依然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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