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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以案说法
构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规范证据收集、移送制度
构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一是规范证据收集、移送制度。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公安机关对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全面及时地扣押、调取、移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据;案发现场照片或录像,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及其清单,侵权产品或其照片,案发经过说明;侵权产品鉴定意见,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犯罪金额的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公安机关扣押涉案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查点、归类后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场开列清单的,应当对涉案物品的扣押、见证、清点、封存过程录像或者拍照。涉案侵权物品与被侵权物品照片的特征对比、商标标识对比和标价等应当清晰、全面。二是规范电子证据标准及认证规则。电子证据是认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证据来源,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电子证据开展实质性审查,注重发现有利于定案的证据。对包括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微信、QQ等即时通信信息,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平台的交易结算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设备信息、软件程序代码、系统日志、城名、IP地址、地理位置信息等电子证据应重点审查。相关审查工作应全面、具体,包括对电子证据进行程序性、实体性的审查。程序性审查包括电子证据来源、形式是否合法,提取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资质,提取和保存方式是否规范等;实体性审查包括证据是否全面、有无遗漏,证据是否完整、有无删减或修改、依据材料是否充足、采用技术标准是否准确,以及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等,从而发挥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多元证明作用。三是推行专业证据审查模式。制定专门证据指引,采用“权利基础—数额认定—主观明知”三步基本审查法,筑牢从确定相同商标、认定相同商品、锚定侵权行为的证据链条,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推动“坐堂看卷”的书面性证据审查向注重亲历性的证据审查转变,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综合运用询问当事人、走访取证、委托鉴定、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全面把握案件侦查取证方向,实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高质效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后半篇文章”。一是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作用。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综合治理领域延伸,提出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针对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企业管理、行业治理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积极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完善配套制度机制。要着眼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说理性,严格标准,强化质量,规范操作,坚决防止滥发,不断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结合监督办案,通过深挖上游犯罪,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促进堵漏建制,提升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感知度、认同度。二是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适应新时代媒体传播要求,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两微一端”等多媒体平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构筑检察宣传矩阵,以案释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检企联络机制,聚焦影响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健全“点对点”沟通联络机制,开通涉企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更好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三是进一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依托智慧检务平台,大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以现代科技赋能检察工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知识产权案件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跨部门共享与流转,建立衔接流畅、反馈及时的工作机制。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转型,以数字模型方式汇总行政机关关联数据,通过数字赋能实现法律监督模式的变革。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