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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告竟被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雷区如何避?

时间:2025-06-07 19:31 作者:佚名 【转载】

“我只是转发了条广告,怎么就被抓了?”这是许多当事人见到律师后的第一句话。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一条朋友圈、一个微信群链接、甚至一次“帮忙转发”,都可能让人卷入刑事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个看似遥远却近在咫尺的罪名,正成为普通人最容易触犯的“法律雷区”。

作为刑事律师,我经手的案件中,70%的当事人最初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涉嫌犯罪。今天,我将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和最高法典型案例,用最直白的语言告诉你:什么行为会构成此罪?如何避免踩雷?一旦涉案,家属该怎么做?

一、什么行为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以下三类行为可能构成本罪(附真实案例):

“搭台”——设立犯罪平台典型案例:2023年上海丁某案

丁某在小红书发布“荐股”文章并附诈骗微信号,诱骗60余人进群,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因“为诈骗活动发布信息”被判刑9个月。关键点:哪怕只是帮人建群、维护网站,只要明知用于犯罪,即构成犯罪。“唱戏”——发布违法信息血泪教训:2024年山西林某某案

林某某在TG群售卖公民个人信息5000余条,即便辩称“只是中间商”,仍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刑3年半。红线标准:发布违法信息超过100条、传播覆盖2000人以上即属“情节严重”。“递刀”——提供犯罪工具隐蔽陷阱:2022年杭州梁某某案

梁某某建立“黄站长”群组为信息买卖提供担保,虽未直接交易,仍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刑10个月。

法谚启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不知法≠不违法,“我以为不犯法”是最危险的辩护词。

二、辩护实战:五大救命稻草

通过分析近五年236份裁判文书,我总结出以下核心辩护要点:

1. 信息性质之辩——是“违法犯罪信息”还是“灰色信息”?2. 主观明知之辩——是真“故意”还是“被利用”?3. 情节轻微之辩——是否达到“严重”标准?4. 罪名竞合之辩——是“本罪”还是“帮信罪”?5. 量刑优惠之辩——如何争取缓刑?

法谚警示:“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专业辩护不是钻空子,而是让法律回归理性。

三、家属必读:三要三不要要冷静:立即委托律师会见,避免“病急乱投医”找“关系”要取证:保存手机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原始证据要配合: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切忌:

四、在技术与法律的裂缝中寻找人性之光

当我们在为当事人争取“出罪”时,常被质问:“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我的回答始终是:“辩护权的本质,是防止公权力成为更可怕的犯罪。”

就像2024年山西林某某案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助其重返校园,这正体现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温度。司法的终极目的不是制造更多悲剧,而是让人在错误中看见救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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