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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有哪些不一样

时间:2024-08-28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在这之前并不存在与之完全相同内容的版本。


东莞寮步律师但在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方面,此前有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比如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起诉期限等有相关规定,其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与以往规定相比,2024年8月8日施行的批复主要有以下一些不同点或新的明确之处:


  • 被告确定规则更细化: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被告的确定方式,如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等,使得被告的确定更具操作性和明确性,减少因被告不明确导致的诉讼障碍。

  • 起诉期限起算点明确:明确规定六个月起诉期限与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寮步律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对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进行了更精准的界定,避免实践中对起诉期限起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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