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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8号!8月8日起施行

时间:2024-08-28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 号)已于 2024 年 6 月 3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21 次会议通过,东莞寮步律师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1。其内容如下 1


批复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


  • 明确被告认定规则:该批复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方式。这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因被告不明确导致的诉讼难题,让原告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也让责任主体更加清晰,避免相互推诿。例如,有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就以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没有决定书但知道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机关,就以该机关为被告;实施主体不明确时,可依现有证据初步证明的机关为被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 规范起诉期限计算:起诉期限的明确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统一了实践中对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识。并且明确被告承担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这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避免原告因难以证明起诉期限问题而权益受损,同时也督促被告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 完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不适格的处理规定,以及在不能确定适格被告时的处理方式,如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等,完善了诉讼程序。这样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使其在被告不适格时有变更被告的机会,又在疑难复杂情况下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寮步律师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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