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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一)

时间:2024-08-28  【转载】

以下是一份东莞寮步律师关于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的裁判指引(一):


一、案件受理范围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的争议。

  2. 具体受理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纠纷。

    • 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或要求减少费用的纠纷。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安保不到位、环境卫生差等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赔偿纠纷。

    •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违规收费等行为提出异议引发的纠纷。


二、主体资格认定


  1. 原告主体

    •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业主时,应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 若物业服务企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应提供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 被告主体

    • 业主作为被告时,应明确具体的业主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对于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或实际使用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格被告。例如,若房屋已出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原业主和现实际使用人可能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物业服务合同效力认定


  1. 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以下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 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提供服务的,合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起诉前已取得相应资质,可认定合同有效。

    • 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存在价格垄断、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等内容,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业主能够证明业主委员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的,合同效力可予以否定。


四、物业服务费的认定与支付


  1.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收费标准,但约定了收费方式(如按建筑面积、户数等计算),可结合当地同类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2. 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确实存在部分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法院可酌情减少业主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数额。

  3.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或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业主的违约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过高,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


  1.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义务。如果因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业主遭受损失,如财物被盗、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导致业主受伤等,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如果业主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财物、违规使用公共设施等,可减轻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六、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1. 多个业主共同起诉或被诉的案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统一裁判尺度。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以了解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情况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争取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


以上裁判指引仅供参考,寮步律师具体案件的裁判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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