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时间:2024-05-07  【转载】

当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后,如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对于该裁定结果持有异议的,享有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力。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之后,将对申请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属于不应被受理的案件范畴,其将做出维持原裁定的判决;而对于那些应该被予以接受并审理的案件来说,它将会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启动案件的受理流程,然后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全面的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