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另立门户,出走股东不可傍附原品牌

时间:2024-03-24  【转载】

案情简介

A餐饮公司2020年7月成立,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主营业务为品牌贡椒鱼火锅,在各地开设了多家直营及加盟分店,并在门头、店内设计中注有与品牌有关的灯牌,用各式宣传语和网络短句制作的灯牌进行宣传。B餐饮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韩某某,张某某和寇某三人原均为A餐饮公司员工,后于2022年6月入职B公司。


韩某某,张某某和寇某在抖音上宣传B公司经营的品牌是A公司经营品牌的升级版,在经营时,B公司宣称,A公司的加盟商将品牌名更名为B公司的品牌名,而两公司品牌名称仅相差一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韩某某,张某某和寇某从A公司离职后,在经营B公司的品牌时,应当注意区分A公司品牌和B公司品牌之间的区别,但是三人在社交平台中发布视频,多次使用“升级”“更名”等字样。“升级”是出于同一主体前后的改善或者提高,而在前后两主体之间用“升级”一词会导致前后主体之间在某方面存在比较;“更名”一词,往往用于前后为同一主体的场景,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两品牌之前存在极强的联系。因此,上述宣传行为已经误导相关公众认为A公司和B公司的两品牌之间存在关联,不正当利用了A公司在市场中积累的优势,攀附其已经积攒的商誉,从而使得B公司快速享受到了市场带来的好处。鉴于,韩某某、张某某和寇某系B公司员工,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6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3.6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的品牌名称和宣传语是公司经营的一种策略,在经营过程中,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公众的口碑。而公司员工离职后重新经营与原公司相关的行业,应当注意区分,不能在品牌名称和宣传标语上对两家公司进行混淆,不得误导消费者,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公司员工有很多离职创业者,员工自身掌握了不少原公司的经营模式,在创业过程中利用原公司所积攒商誉为新公司或者新品牌抢占市场份额。该案有效规制员工离职后不正当使用原公司品牌效应的行为,净化市场中的不劳而获之风,保障市场中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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