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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缺乏管理,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01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李某等12人在滨湖区某地块一标段工程上为包工头张某干活。
2021年9月16日,双方对账后将一标段工资结清。李某等12人认为除一标段工程外,还为张某在二标段工程干活,但张某未实际结清二标段的工人工资,成讼。张某陈述李某等人都是由其找来在一标段工程从事瓦工,并临时安排在二标段工程干活,但工资已全部结清。李某等12人提供工人工作记录和二标段工资结算单,证明与现场人员确认过工资,张某应按该结算单进行支付。张某认为该工作记录和工资结算单系单方制作,未经其签字,故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后,张某就本案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工人工作情况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李某等人向张某提供劳务,张某作为劳务的接收方,理应向李某等人支付工人工资。关于二标段工程工资结算,虽然二标段工作记录和结算单未经张某方签字确认,但张某已确认李某等人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的事实,李某等人已提供基本证据,而张某作为雇主缺乏管理,未对李某的劳务工作量做好记录,故应由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李某等人主张的工人工资,已对该金额组成进行了解释说明,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不断规范化,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但在建筑工程领域因层层转包而引发的欠薪纠纷仍屡禁不止。针对长期以来农民工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举证不力”的维权难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本案中,包工头张某确认李某等12名农民工为二标段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未进行结算,系因张某在用工过程中缺乏管理导致,在法院释明后张某仍未提供职工名称、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切记要保留工资结算单、工资欠条、出工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原始证据,以便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