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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人担保贷款免除责任的情形
时间:2024-03-05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免责是主合同内容变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未成立;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超过保证期限;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