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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想要办理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如果是需要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