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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某(女)与吕某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相某离家出走,夫妻关系恶化。今年9月5日,相、吕二人到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递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后办理了。当时,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员没有婚姻登记资质,也未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监誓人栏签名。9月24日,相某以离婚时受胁迫、民政局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上述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员没有婚姻登记资质、未在监誓人栏签名,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程序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