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8-18  【转载】

依《民法典》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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