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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当你的爱车撞伤他的爱犬,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3-04-27  【转载】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公园、小区内随处可见小猫小狗们活泼可爱的身影,各位“铲屎官”们不仅要防止宠物误伤他人,还要担心小可爱们会否身陷险境。近日晋安法院审理了一起爱车撞伤爱犬的案件,赔偿责任又由谁来承担?让我们通过本期案例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吧!


位于晋安区新店镇的某小区建成年代较早,未实行人车分流。2022年的一天,黄某某在该小区内遛狗,但宠物狗未系犬绳,由于小区内部道路较为狭窄,导致小狗被郑某驾驶的车辆刮蹭受伤。黄某某随即将小狗送往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狗组织损伤,髋关节旁左侧髋骨骨折,黄某某为此支付诊疗费1128元。后黄某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始终各执一词,协商无果,黄某某遂起诉至晋安法院。黄某某认为郑某在小区内驾驶车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宠物狗受伤的后果,宠物狗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郑某应当予以赔偿。而郑某则辩称,黄某某遛狗未拴绳,未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辆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刮蹭小狗致伤,其行为与黄某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在小区公共场所遛狗时未拴牵引绳,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其对狗受伤结果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晋安法院认定郑某承担70%责任,黄某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说法:文明养犬,不仅是改善小区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的需要,也彰显了一座城市的人居品质和文明程度。《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亦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因此广大群众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应当注意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争当文明饲养人,避免宠物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文明驾驶,是广大市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在城市道路、小区公共区域等人流密集的地方驾驶车辆时应当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事故。特别是遇到路上有宠物时,车主们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应视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若饲养人采取了牵引措施,则驾驶人无论是否违规行驶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饲养人未按规定牵引宠物,而驾驶人也存在违规行驶的情况,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若饲养人未按规定牵引宠物,但驾驶人属于正常依法行驶,也能举证证明自身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则损害后果均由饲养人自行承担。


来源:晋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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