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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动版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版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版权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版权宣传教育,建立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以开辟专栏、刊播版权保护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崇尚创新、尊重和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扶持计划,组织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
第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权利人共建版权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与运用,促进版权工作与科技、文化、金融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组织开展产业对接、投资融资合作、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强本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行业的版权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海外维权等方面推动交流合作,提升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要素集聚、版权产业发展、版权贸易服务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以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
第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的政策优势,加强制度供给,为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