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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答辩如何做
关于起诉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答辩如何做的问题,首先是需要一份好的答辩状,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举例说明: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孙x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客观事实如下: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登记结婚,xx年xx月xx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xx年xx月xx日经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某掌控。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某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xxx元抚养费,于法无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xx省平均收入。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xxx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