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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时间:2023-03-23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和合规能力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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