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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别忘购买交强险!
案情摘要:
2021年上旬,黄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后续复查治疗费共计16609.95元,并经司法鉴定,评定朱某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还需后续医疗费15000元。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黄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为邓某,未投保任何保险。因双方对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黄某、邓某共同赔偿朱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所驾驶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邓某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据此,朱某的损失应先由黄某、邓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14万余元;剩余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黄某赔付70%,由朱某自行承担30%。黄某、邓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近年来,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量日益增长,而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每位车主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而现实生活中许多车主对此不够重视,未予投保,如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