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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时间:2022-12-11  【转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惩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和配合政府重大项目建设。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十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的,该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空间,保障被跨越物体的安全,减少森林的砍伐。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标志,并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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